(2017)湘12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傅刚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297号罪犯傅刚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怀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刚强犯抢劫罪、组织越狱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99-1号刑事判决,将罪犯傅刚强的刑罚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傅刚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傅刚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年8月10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2015年1月伙同罪犯田军等人私藏现金,根据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不同意罪犯田军本批次呈报减刑,为公平执行刑罚,维护监管改造秩序,故决定撤回对罪犯傅刚强的减刑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傅刚强减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年怀化监狱减有字第248号傅刚强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湖南省怀化监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