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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根玲、李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根玲,李伟,周迪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根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向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伟。原审被告:周迪铭。再审申请人姚根玲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原审被告周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10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根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天鸿审 判 员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