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彦文和兰州鸿园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文,兰州鸿园商务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85号原告张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鸿园商务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余二娃,该宾馆经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兰州鸿园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彦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彦文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