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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彦文和兰州鸿园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文,兰州鸿园商务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85号原告张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鸿园商务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余二娃,该宾馆经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兰州鸿园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彦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彦文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