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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春洪与钟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洪,钟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汪春洪,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暂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钟贵生,曾用名钟庚生,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汪春洪与被执行人钟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