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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吴敏、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吴敏,胡霞,徐伟仁,朱国琴,曾毅富,邱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79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被告:吴敏,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胡霞,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徐伟仁,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朱国琴,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曾毅富,男,1976年11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邱凤兰,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吴敏、胡霞、徐伟仁、朱国琴、曾毅富、邱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4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90元,由原告承担1360元。审判长 魏 平审判员 周 俊审判员 黄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