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30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润新公司与华纶公司曾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由润新公司向华纶公司供应货物,嗣后华纶公司结欠润新公司货物未能清偿,润新公司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润新公司与华纶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润新公司作为要求华纶公司支付货款即接收货币的一方,润新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华纶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润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润新公司诉请华纶公司给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润新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润新公司所在地为宜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