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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9幢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29494。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被执行人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598号1号楼930室,组织机构代码:079336956。法定代表人孙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行中(萧)裁字第27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360.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1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帐号为33×××55银行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