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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世军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5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世军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6日11时22分许,公安民警在处理被告人张世军家庭纠纷中,在其家中一小杂物库内发现管状疑似枪支物品。张世军称该枪支是其2014年私自用射钉枪改制用于平时打鸟,2017年6月27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世军因吸食毒品,经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判决理由被告人张世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世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世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满十个月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并销毁。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审判员毛德云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任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