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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国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72号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延国,董事长。被告张国福,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其表示不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