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财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某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重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87-1号申请人西安某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珩,系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政,系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西安某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62011.88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2017)陕0113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62011.88元,现因申请人西安某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62011.88元的冻结。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艳打印:扈艳红校对:��晓艳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