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永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永生,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颐景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20376X。法定代表人:姜在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永生,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4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0717-0。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永生、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上诉人怀远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贡雪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