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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娇丽、张芬芳与被告运城市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湖区姚孟办岳坛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娇丽,张芬芳,运城市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湖区姚孟办岳坛村五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957号原告:张娇丽,女。原告:张芬芳,女。委托代理人:张娇丽,女,系原告张芬芳女儿。被告:运城市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盐湖区姚孟办岳坛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娇丽、张芬芳与被告运城市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湖区姚孟办岳坛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娇丽、张芬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娇丽、张芬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娇丽、张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娇丽、张芬芳负担。审判员  王存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