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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冉荣霞与运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荣霞,运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冉荣霞,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运万庆,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冉荣霞与运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1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运万庆名下位于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3号楼1单元8层801号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清偿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运万庆名下位于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3号楼1单元8层801号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