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裘正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裘正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285号原告: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下马村。法定代表人:马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正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正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