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114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1月26日生男孩宋某甲,现在上大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2月双方又发生矛盾,被告动手殴打原告时被孩子制止。原告自感已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支持原告之诉请。被告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分居时间是从2017年2月22日开始的,但并不是因为被告打原告,而是原告称其回娘家看望生病的家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1月26日生男孩宋某甲,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双方共同出资在哑柏镇景联村庄严村盖有坐北向南三建两层楼房一座。2017年2月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育有一子,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二人虽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审理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今后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双方应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