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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许银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银行,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人许银行因涉嫌交通肇���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丁白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银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银行及其辩护人丁白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许银行驾驶苏E×××××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其妻子孙青,沿沪陕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13KM+900M处(六安市裕安区境内)时,因未注意前方前方堵车,先后撞上停车等候的朱某2驾驶的浙K×××××小型轿车、朱某1驾驶的皖N9r882重��货车,皖N×××××重型货车被撞后又撞上前方崔健驾驶的苏C×××××(挂苏C×××××)重型半挂车,造成四车受损,并致使孙着当场死亡、朱朗友等人受伤。经事故认定,许银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银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朱某1等人医疗费用。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许银行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告人许银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朱某1等人医疗费用。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许银行驾驶苏E×××××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其妻子孙青,沿沪陕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13KM+900M处(六安市裕安区境内)时��因未注意前方前方堵车,先后撞上停车等候的朱某2驾驶的浙K×××××小型轿车、朱某1驾驶的皖N9r882重型货车,皖N×××××重型案发后,被告人许银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朱明友等人医疗费用。造成四车受损,并致使孙着当场死亡、朱朗友等人受伤。经事故认定,许银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银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朱某1等人医疗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银行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朱某1朱国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银行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视频光盘壹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银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银行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赔偿被害人朱某1等人医疗费用,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被告人许银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太铁审 判 员  王世琼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