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33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许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系该公司物管主任。被告:钟莉,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