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熊某某同居关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本院在恢复执行梅某某与熊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婚生女梅某1支付2016年至2017年度抚养费8681元,但被执行人熊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某某银行存款无余额,其改嫁后又育有一小孩,刚满一周岁。由于被执行人熊某某目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薛 娇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