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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生智、吕建林与周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生智,吕建林,周志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史生智,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建林,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志明,男,汉族,1963年2月1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生智、吕建林因与被上诉人周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生智、吕建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生智、吕建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上诉人史生智、吕建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公 保审 判 员  巴学农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李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