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惠勇与许方有、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惠勇,许方有,叶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331号原告洪惠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许方有,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叶秀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洪惠勇与被告许方有、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洪惠勇负担。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