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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惠勇与许方有、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惠勇,许方有,叶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331号原告洪惠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许方有,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叶秀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洪惠勇与被告许方有、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洪惠勇负担。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