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巧芳、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巧芳,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晒图纸厂,徐龙秀,周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芳,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龙邦、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出庭行政负责人杨越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盼攀,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阳市晒图纸厂,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西岘路**号。法定代表人卢秀宽,厂长。原审第三人徐龙秀,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东阳市。原审第三人周跃中,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东阳市。上诉人李巧芳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东阳市晒图纸厂、徐龙秀、周跃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巧芳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巧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巧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巧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