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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殷大朋诉李静、张金明、李坚、大庆市康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大明,李静,张金明,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殷大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张金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李坚,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康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殷大朋与被告李静、张金明、李坚、大庆市康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大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静、张金明、李坚、大庆市康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殷大朋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业审判员  贾李强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