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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特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特字16号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四营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3428435T。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磊,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张友僧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