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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志乐、陆小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乐,陆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陆志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陆小健,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陆志乐与被执行人陆小健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桂0804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小健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信用社账号6X×××X5内的存款1220606.3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