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边旭东与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旭东,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42号原告:边旭东,男,194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程,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盛,董事长。原告边旭东与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边旭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旭东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边旭东负担。审判员 崔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