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字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洪杰与被执行人刘洪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杰,刘洪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字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洪杰,身份证号2035031955********,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双鸭山市塑料一厂退休职工,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刘洪x,身份证号2305031982********,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青山**号,现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二善北路乳品厂家属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洪杰与被执行人刘洪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503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被继承人刘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岭东支行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高洪杰忘记银行卡密码,取款时银行卡密码输入错误被自动冻结,申请执行人高洪杰申请本院执行。为此,本院依法扣划被继承人刘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0148元(其中执行款40021元、银行利息127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洪杰与被执行人刘洪x继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0503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用50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洪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家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