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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建昌县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建昌县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53.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8月18日交款3000元,剩余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某已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