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伍文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伍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伍文,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伍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伍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丁伍文与其胞弟丁某在盘县两河乡吴官村十组因琐事发生口角。丁伍文因不满丁某对其进行辱骂,欲将丁某杀死,随即回家拿了一把斧头,追赶至两河乡吴官村十组(李家湾)水井边的公路上,持斧子向丁某头部砍去,丁某用手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丁某头部左眉骨位置、左腿被斧子砍伤,后丁伍文被路人阻止。经鉴定,丁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未达伤残等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伍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丁伍文被路人阻止后,自行打电话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带至办案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伍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伍文因不满其胞弟丁某的数落及挖苦,遂从家中取来斧头朝丁某头部砍去,欲将其杀害,致丁某头部受轻微伤,后因遭丁某反抗及他人劝阻而未得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伍文持斧杀害丁某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上,依法给予被告人丁伍文减轻处罚;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丁伍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丁伍文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伍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