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传光、贾选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传光,贾选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传光,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选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郑传光因与被上诉人贾选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贾选民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同日,上诉人郑传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贾选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上诉人郑传光请求撤回上诉,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郑传光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贾选民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贾选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传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