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795高步生与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步生,陈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795号原告:高步生,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维光,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步生与被告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维光因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已于2017年8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依法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