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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795高步生与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步生,陈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795号原告:高步生,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维光,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步生与被告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维光因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已于2017年8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依法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