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耿吉爱与耿强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吉爱,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耿吉爱,女,汉族,1961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耿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吉爱与被执行人耿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耿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刘耿吉爱赔偿款14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1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耿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耿吉爱赔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共计14120元。被执行人耿强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耿吉爱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耿吉爱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耿吉爱放弃剩余款及迟延履行金,并同意结案。二、申请执行费111元由被执行人耿强向本院缴纳。三、若被执行人耿强不按本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