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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会生,魏德霞,赵树玲,杨月华,刘丽娟,曹希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70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被申请人:于会生,男,1977年4月2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魏德霞,女,1977年7月19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赵树玲,女,1961年3月7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杨月华,男,1960年1月4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丽娟,女,1983年9月4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曹希滨,男,1984年8月2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0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