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749陈某某与孙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74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招生名义与原告相识,同年9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说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不好意思拒绝,便筹借了10000元给被告,被告当即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避而不见,无意还款,无奈原告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孙某某以招生名义与原告陈某某相识,同年9月5日被告以家属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陈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于二○一五年十月一日前还清,借款人:孙某某,2014年9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戚道中审 判 员 马晓永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金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