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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树梅、涂登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树梅,涂登海,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梅,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登海,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宋树梅因与被上诉人涂登海、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树梅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树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