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王孝明,莒县明禾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兴业世界城16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099175。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淄博中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223462-7。法定代表人:王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孝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莒县明禾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阳镇前城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306447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王孝明、莒县明禾绣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王孝明、莒县明禾绣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1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紫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