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乐亭县人民法院、孙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人民法院,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59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国,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孙国罚金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7-8-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5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