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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继武与吕岳涛、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武,吕岳涛,赵蔚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1752号原告牛继武,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吕岳涛,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赵蔚曾,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原告牛继武诉被告吕岳涛、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池伟、人民陪审员刘合群、于书森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继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岳涛、赵蔚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吕岳涛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期限为5个月,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5%。被告赵蔚曾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当日借给二被告8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吕岳涛归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利率计算);2、被告赵蔚曾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吕岳涛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期限为5个月,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5%。被告赵蔚曾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当日借给二被告8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岳涛、赵蔚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条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借贷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吕岳涛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吕岳涛偿还欠款本金800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25%,原告仅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蔚曾在借据担保人一栏签字,且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蔚曾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岳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继武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利率计算);二、被告赵蔚曾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吕岳涛、赵蔚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 伟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人民陪审员  于书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