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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朝书与刘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书,刘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71号原告:何朝书,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武松,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能斌,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何朝书与被告刘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朝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朝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朝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已减半收取计1409元,由原告何朝书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匀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