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行审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鸿丰塑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鸿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601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柏叶西路928号。法定代表人金如文,局长。被申请人临海市鸿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沙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44161115T法定代表人王洪保。申请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社监理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理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人社监理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18名员工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5711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