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董某某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某某履行判决。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给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