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宁锦涛与被告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锦涛,李金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42号原告:宁锦涛,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西安市鄠邑区人。被告:李金利,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宁锦涛与被告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宁锦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锦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宁锦涛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