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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宁锦涛与被告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锦涛,李金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42号原告:宁锦涛,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西安市鄠邑区人。被告:李金利,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宁锦涛与被告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宁锦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锦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宁锦涛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