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6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军、蒋瑟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蒋瑟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蒋瑟尘,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4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瑟尘所有的位于海盐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瑟尘所有的位于海盐武原街道南塘琴园揽琴苑4幢1004室、金桂花苑4幢505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