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3944号申请人: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被申请人: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8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