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97-1号被执行人:郑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郑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皖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38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没收郑杰个人财产6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郑杰在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373.44元,尚余执行款58626.56元。本院依法调查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郑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博晓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