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与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负责人王孝龙,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宽宽,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新宽,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贤叶,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宏勤,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异善,男,汉族。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6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及被上诉人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于2017年8月18日分别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各自提起的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案件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负担;二审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睢 涛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泉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