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任义与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文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任义,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文贤,臧保灵,曹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637-1号原告:樊任义,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章,系樊仁义亲戚。被告: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四路16号1号楼11单元5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7854N。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志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文贤,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臧保灵,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曹真,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樊任义诉被告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文贤、臧保灵、曹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肖艳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