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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商昌明与广西百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昌明,广西百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娥,却家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151号原告:商昌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4层A11号。法定代表人:赵娥。被告:赵娥,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却家波,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25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由原告商昌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力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