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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蓉芳与唐正刚、谢光华、唐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蓉芳,唐正刚,谢光华,唐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818号原告:吴蓉芳,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日。被告:唐正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3日。被告:谢光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被告:唐苑,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8日。原告吴蓉芳与被告唐正刚、谢光华、唐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蓉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蓉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