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建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建设,家住博爱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到案,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建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尚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尚建设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力���动),沿慈溪市329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153KM+940M(慈溪市龙山镇)地方处时,与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尚建设及被害人范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范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范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尚建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雨天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视线被遮挡仍然继续驾驶车辆行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建设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民警到现场后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尚建设已赔偿被害人范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建设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戎某1、戎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接警单详情、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尚建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建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建设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建设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建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