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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59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牛某甲,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牛某乙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4年10月1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4日生儿子牛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原告生下儿子坐月子期间,因嫌炕冷,要求被告生火烧炕,遭被告父母辱骂,原告与之评理,被告却不让原告说。2016年夏,因孩子高烧,被告全家都不管,原告与之说理,遭被告殴打,原告父母赶到劝开。去年腊月,被告父母去原告娘家村给女儿还车,原告父母多次请被告父母进原告娘家坐坐,被告父母以顾不上为由未进去。原告将此情况向被告诉说,被告来到原告娘家又打骂原告。今年正月十四,原告因身体不适没有做饭,横遭被告殴打,原告父母来劝,被告一家人却说原告父母添乱来了。2017年7月11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父亲不劝阻被告反而说原告耍样样呢,并说原告人伦道德不好。2017年7月14日,原告买了一瓶农药放在窗台上,后来见瓶盖打开了,因此事被告又毒打原告,被告又扯上原告去问其父,被告父用难听话骂原告,原告说鬼打开的,原告又遭被告父的殴打,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回到娘家,决心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加之被告父母从中挑剔,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故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五件事例有过这些事,但不符合事实,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原告闹情绪也是时有时无,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正月开始自由恋爱,2014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时被告送原告彩礼38000元,衣物款20000元,原告无陪嫁。于2015年11月25日生儿子牛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孩子发烧、被告父母去原告娘家村办事未进原告娘家家里、原告身体不适没有做饭、被告父亲不给原告看孩子却给其女儿看孩子、农药瓶盖是谁打开的等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进而被告父亲也参与进来,致使矛盾升级,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离开被告家,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2017年7月17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争吵打架事例,均因家庭生活琐事所致,并无什么原则性问题。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都应该懂得,因家庭生活所致的矛盾,是属于家庭生活问题,而不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原、被告及每位家庭成员都应该冷静对待,淡视处理。同时,原、被告双方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家庭生活经验不足,年轻气盛,遇到问题不去冷静处理反而冲动在先等自身错误。根据原告的陈述,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